2017天津市和平公證處招聘公證員公告【招2人】
為滿足我區(qū)機關事業(yè)單位編外人員用人需求,根據(jù)天津市《和平區(qū)編外聘用人員管理辦法》(津和黨【2015】10號),決定為天津市和平公證處公開招聘公證員2名,經(jīng)報名、筆試、面試、體檢、考察、公示,確定聘用的工作人員與指定單位按規(guī)定程序訂立勞務派遣合同,派遣到和平公證處,從事天津市行政區(qū)域內(nèi)各類公證業(yè)務及事務,具體招聘事項如下:
一、招聘對象和資格條件
(一)招聘對象
符合崗位要求并已取得國家承認的畢業(yè)證書的社會人員。
(二)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
1、擁護中國共產(chǎn)黨的領導,熱愛祖國,遵紀守法,愛崗敬業(yè),本人無違法犯罪紀錄;
2、在本市具有常住戶籍;
3、年齡在35周歲以下(1982年6月1日以后出生);
4、具有符合職業(yè)要求的工作能力,有良好的職業(yè)道德和團隊合作精神,熱愛公證工作,意識強;
5、身體健康,吃苦耐勞,品行端正,政治素質(zhì)好,具有大局觀念、組織觀念;
6、具備招聘崗位所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。
(三)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報考
1.受過刑事處罰或近5年曾受過治安處罰的;
2.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;
3.受過黨(團)紀、政紀、校(院)紀、軍紀處分的;
4.曾被辭退或開除公職的;
5.道德敗壞,有不良行為,受過公安機關處理的;
6.直系血親、配偶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受過刑事處罰、勞動教養(yǎng)、少年管教的;
7.本人及直系親屬或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有參加非法邪教組織的;
8.其他不宜從事招聘崗位工作的。
二、招聘崗位查詢
見附件。
(責任編輯:李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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